配合保險法修正,調整「殘廢」、「失能」相關用詞之說明配合總統令107.06.13公告保險法修正案,本公司保戶於107.06.15前投保本公司契(附)約(含保險商品名稱、保險單條款、附著之要保書、附加條款、批註及其他約定書)之用詞,依以下附表調整,保戶權益不受用詞調整之影響,保單條款仍以契(附)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為準: 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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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保險法修正,調整「殘廢」、「失能」相關用詞之說明
配合總統令107.06.13公告保險法修正案,本公司保戶於107.06.15前投保本公司契(附)約(含保險商品名稱、保險單條款、附著之要保書、附加條款、批註及其他約定書)之用詞,依以下附表調整,保戶權益不受用詞調整之影響,保單條款仍以契(附)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為準: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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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用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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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用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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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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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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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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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及失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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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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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全失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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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中風後殘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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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中風後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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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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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能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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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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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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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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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扶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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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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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失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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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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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害失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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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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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失工作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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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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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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